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姍玫 即金星工程行、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甲○○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萬9,423元,應繳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