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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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請人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94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2,431,000元為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同意書暨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404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田慧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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