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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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學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學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學力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1年2月、5月(聲請書贅載「10月」,應予刪除),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10月,並於100年5月2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各該法院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1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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