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4號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馬在勤 律師 劉昭龍 翁誌謙 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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