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債權人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債務人 劉祐成
朱麒翔 何怡樺
一、⑴債務人劉祐成、朱麒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債務人劉祐成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1-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⑶債務人劉祐成、何怡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⑷債務人三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祐成於92年8月5日邀同債務人朱麒翔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借款1,960,000元,其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及利息,詳如借據。
㈡債務人劉祐成於96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75,000元,其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及利息,詳如借據。
㈢劉祐成於99年12月1日邀同債務人何怡樺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其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及利息,詳如借據。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知標的,有
借據影本可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