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3年4月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認合於上開法條規定,爰予准許。
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