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判購買土地金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 余美辰 被告 鄭蔡炎妹
曾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購買土地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480元【計算式○○○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3.674+40)㎡=87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