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
送達代收人 王淑玲 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俊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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