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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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聲請人 徐陳淑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兄弟姊妹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如無他順位繼承人,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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