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王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雅如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3月25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8.94%機動計付【現為10%】(證一、二)。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三)。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3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5,7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證四)。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臺幣放款利率查詢乙份。3.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4.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5.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03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5712元王雅如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十001新臺幣195712元王雅如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001新臺幣195712元王雅如自民國112年0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