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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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3月4日│10,000元│SC0000000│││限公司 陳文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