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馬偕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正河 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續第六三二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母親 盧蘇罕 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至被告馬偕紀念醫院住院治療,於95年12月6日住院期間,因發生大量吐血狀況,由被告甲○○進行相關治療處理,惟因被告甲○○過失未及時處理輸血事宜,其間盧蘇罕出現心跳過快症狀,亦未為適當急救措施且未及時通知心臟科醫師到場,導致盧蘇罕因缺血性休克而腦部缺氧成為植物人,嗣後並於96年12月間死亡,為此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而甲○○診斷行為是否有過失,涉有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續第
632號刑事案件偵查,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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