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

抗告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正 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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