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
抗告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正 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