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48號

抗告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秀碧 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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