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享恆
張永聖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修正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該二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馮興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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