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余坤錦 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之法院與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之法院」。
二、查聲請人為上訴人余○○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審於民國111年1月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為第一審判決,因上訴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9號)。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原審於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尚無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前引規定,將本件移送於錄音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