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恆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 律師被告 李璟和
(送達處所:嘉義 大林 郵政90749附43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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