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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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6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胡雅超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123年1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於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3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2點8②7點8計算,借款期限均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自①96年6月26日②96年7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97,13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於95年9月22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乙○○,聲請人為此以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21-2│建│0│00│6194│10000分之19│├──┼───┼────┼────┼───┼─┼──┼──┼────┼──────┤│002│台南縣○○○鎮○○○○段│22-1│建│0│00│6621│10000分之1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53│台南縣善化鎮│台南縣善│8層樓房│77││││││77│鋼筋│10│平│全部│││6│小新里成功新│化鎮小新│鋼筋混凝│.1││││││.1│混凝│.0│方│││││村76號│營段21-│土造│9││││││9│土造│4│公││││││2、22-1│││││││││││尺││││││地號│││││││││││││├──┴─┴──────┴────┴────┴─┴─┴─┴─┴─┴─┴─┴──┴─┴─┴──┤│「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小新營段5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小新營段6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