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奇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奇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吳奇璋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56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9年9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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