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27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勇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