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正清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賴映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正清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