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楊松輝 訴訟代理人 楊素蓮 被告 楊江阿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3,16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號土地:2,521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67.17平方公尺×1,924.49/2,967.17(原告應有部分)=4,851,6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2,521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0.90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111,5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4,851,639元+1,111,522元=5,963,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