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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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意堂 債務人 李火盛 債務人 李田炎
一、債務人李火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火盛、李田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