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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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