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48號聲請人鼎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白惠瑜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