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王偉全
莊永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惟查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原告各應補繳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