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叁拾貳點肆伍貳柒元計算之使用補償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此,債權人請求遞狀日(民國103年1月9日)翌日起至排除占用日止之使用補償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