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62號聲請人 賴均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稼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並請求?少一個「及」字)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日期「107年9月20日」金額430萬之發票日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謝稼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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