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范雄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52,353元│范雄凱│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99%│││││月25日起││││││││││├──┼─────┼─────┼──────┼──────┼───────┤│002│376,257元│范雄凱│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9.99%│││││月5日起││││││││││├──┼─────┼─────┼──────┼──────┼───────┤│003│43,560元│范雄凱│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月20日起││││││││││└──┴─────┴─────┴──────┴──────┴───────┘┌────────────────────────────────────┐│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52,353元│范雄凱│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2│376,257元│范雄凱│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3│43,560元│范雄凱│自民國9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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