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76號抗告人 李宏仁 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 李正剛 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道生院間變更章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106年度法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除「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固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參照);惟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2
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對於非訟事件裁定,必須為「受裁定」之人,或其權利因該裁定「直接」受侵害者,始能認有抗告權之存在。
二、經查,原裁定當事人為相對人 李正綱 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道生院(下稱道生院),抗告人並非受裁定之人;又原裁定要僅依聲請變更道生院捐助章程,抗告人自身權利亦不因原裁定直接受有侵害,依上揭說明,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應予駁回。抗告人雖主張其為道生院第14屆董事,將受新章程之限制,不得於道生院所屬單位任職或就學云云。然抗告人現非道生院所屬單位任職人員或學生,亦未釋明客觀上有即將取得上開職務或身分之情,自難認其有何權利受侵害,是項主張,要無足取。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振暉
法官王幸華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