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 何素英 訴訟代理人 張景賀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包括賠償金額及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返還土地部分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實價或公告現值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應於5日內先依原告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價值,即新臺幣(下同)1,567,5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並未表明被告之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本件起訴狀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當事人即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