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聲請人台灣昭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琛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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