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 正茵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告 魏焜泉
魏玉珠 魏玉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同段839建號之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含增建部分,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原告又係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240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中,以最高出價拍得上開不動產,則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應以拍定金額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