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於民國98年6月30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2號判決後,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質上審理後,於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79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0月28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於97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附表編號5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亦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6之過失傷害罪,則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6月16日以98年度交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於98年7月20日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6罪,應係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3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年4月2日│97年4月1日│97年3月29日至同│││││年3月底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6987│97年度偵字第6987│97年度偵字第6987││案號││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院│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811號│811號│811號││├──┼────────┼────────┼────────┤││判決│98年10月14日│98年10月14日│98年10月14日││審│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聲請書│最高法院(聲請書│最高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誤載為臺灣嘉義地│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7916號(聲請書誤│7916號(聲請書誤│7916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訴字第│載為97年度訴字第│載為97年度訴字第││││982號)│982號)│982號)││├──┼────────┼────────┼────────┤││確定│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日期││││└──┴──┴────────┴────────┴────────┘┌─────┬────────┬────────┬────────┐│編號│4.│5.│6.│├─────┼────────┼────────┼────────┤│罪名│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持有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減│││併科罰金新台幣10││為有期徒刑1月│││萬元│││├─────┼────────┼────────┼────────┤│犯罪日期│95年7、8月間某│97年5月14日│96年3月29日│││日至97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4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案號││12264號│15471號│1429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交簡字第70││事實││2223號│1880號│號││├──┼────────┼────────┼────────┤││判決│97年10月28日(聲│97年12月9日│98年6月16日││審│日期│請書誤載為97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交簡字第70││││2223號│1880號│號││├──┼────────┼────────┼────────┤││確定│97年11月28日│97年12月9日│98年7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