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人 楊佳怡
楊歆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信生 視同上訴人 吳詠珅
吳婉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幸君 被上訴人 吳明正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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