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88號聲請人 魏富貴 聲請人 張冠晟 聲請人 魏雨蓉 聲請人 魏國明 聲請人 魏富國 前列張冠晟、魏雨蓉、魏國明、魏富國共同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必然以相對人曾聲請法院為假扣押裁定經准許為前提,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具狀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張冠晟、魏雨蓉、魏國明、魏富國間已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66號訴訟繫屬在案,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而聲請人魏富貴已於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44號聲請限期起訴,就同一事件無再行請求之必要。從而,依旨揭說明,自無旨揭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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