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佳怡
楊歆怡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正 間107年度訴字第11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95,736元(即3,160,740元+34,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