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6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6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劉緣
       曾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劉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邀同被告曾佳惠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帳號:000000000000)共1
筆,合計新臺幣(下同)7,490元,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
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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