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3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潘 孟軒 債務人 潘登 新債務人 潘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潘夙珍、 潘孟軒潘登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潘登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潘夙珍、潘孟軒、潘登新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孟軒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樹人醫專時,邀同潘登新、潘夙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06月2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2年07月2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1,58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3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469元│孟軒、潘登│6月21日起││││││新││││├──┼───┼─────┼──────┼──────┼───────┤│002│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89884│孟軒、潘登│6月21日起│││││元│新││││├──┼───┼─────┼──────┼──────┼───────┤│003│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2228│孟軒│6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69元│孟軒、潘登│7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884│孟軒、潘登│7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潘夙珍、潘│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28│孟軒│7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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