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均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6號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無戶籍(業於民國87年5月5日除戶),且業已於88年4月28日出境迄今,現其所在地亦不明,致無從送達前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