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89號抗告人即被告 董坤壽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治罪條例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董坤壽於偵訊中已詳述案發之經過情形,絕無匿飾增減,亦無勾串共犯或証人之必要,抗告人董坤壽也無收賄之犯行,訴訟程序並已進行至審理辯論終結,無再繼續羈押抗告人之必要,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董坤壽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因收受汽車業者所交付之新台幣1萬元、5千元、6千元、茶葉等物品而放行違規車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第5條第1項第
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抗告人董坤壽雖否認犯行,惟業者 吳美玉歐清魚 等人已自白認罪行賄等情不諱(見
101年8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101年10月12日原審審判筆錄),且抗告人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足認抗告人董坤壽所涉收受賄賂確屬罪嫌重大,除相關共犯、證人經原審調查完畢,已無勾串之虞,業經原審解除禁見外,原審認抗告人,所涉收受賄賂確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規定等,予以延長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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