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再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4號抗告人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東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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