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宸佑原名林子崴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宸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民國112年5月1日送監執行,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41號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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