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1、2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95年8月8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時間既於96年
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應予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4月。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且上揭犯罪非因受刑人自首而查獲,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予減刑,惟上揭3罪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故上揭3罪本即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於附表編號3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刑後,仍應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就附表3罪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據以就附表編號3聲請減刑,就編號1、2、3所示3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判決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95.07.23│95.08.08│95.08.08││││││├───┬───┼─────────────┼─────────────┼─────────────┤│偵查│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偵字第5824號│95年偵字第5824號│95年偵字第5824號│├───┼───┼─────────────┼─────────────┼─────────────┤│最後│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訴字第807號│95年訴字第807號│95年訴字第807號││├───┼─────────────┼─────────────┼─────────────┤││判決│96.04.30│96.04.30│96.04.30│││日期││││├───┼───┼─────────────┼─────────────┼─────────────┤│確定│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訴字第807號│95年訴字第807號│95年訴字第807號││├───┼─────────────┼─────────────┼─────────────┤││確定│96.05.17│96.05.17│96.05.17│││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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