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763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刑。前開減得之刑與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5、6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餘所犯編號3、4各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1、2、5、6之刑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3、4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十五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至6等六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褫奪公權部分,未據聲請)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就附表編號1、2、5、6部分減刑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殺人未遂│肅清煙毒條例│妨害兵役│││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貳│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年陸月│陸月│拾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12條│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271條2│肅清煙毒條例│妨害兵役治罪│││管制條例第11││第2條1項9款│項│第9條1項│條例第3條5款│││條3項││││││├───────┼──────┼──────┼──────┼──────┼──────┼──────┤│犯罪日期│83年3月25日│83年2月下旬│83年3月1日│83年3月1日│81年9月20日│81年12月16日│││││││││├───┬───┼──────┼──────┼──────┼──────┼──────┼──────┤│偵及│機關│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3年偵│檢察署83年偵│檢察署83年偵│檢察署83年偵│檢察署81年偵│檢察署8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8106號│字第8106號│字第8106號│字第8106號│字第18657號│字第1760號││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3年度重訴字│83年度重訴字│84年度上訴字│84年度上訴字│83年度訴緝字│84年度訴緝字││事││第38號│第38號│第5198號│第5198號│第175號│第37號││實├───┼──────┼──────┼──────┼──────┼──────┼──────┤│審│判決│84年5月31日│84年5月31日│86年2月5日│86年2月5日│83年5月5日│84年7月25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3年度重訴字│83年度重訴字│86年度台上字│86年度台上字│83年度訴緝字│84年度訴緝字││日││第38號│第38號│第4645號│第4645號│第175號│第37號││期├───┼──────┼──────┼──────┼──────┼──────┼──────┤││確定│84年10月4日│84年10月4日│86年8月6日│86年8月6日│83年6月15日│84年8月2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不符合│不符合│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拾貳│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年陸月│陸月│拾壹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