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上訴人 王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寶雲呂羿嫻 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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