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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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3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債務人 蘇毓琪
一、債務人應給付第三人 吳金宗 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上揭款項並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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