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顏蔡秀 附民被告 李文信 上列被告李文信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淑勤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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