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日移送執行,縮短刑期終結日期一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年九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九○一一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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