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3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黃建富黃吉全
       莊孟庭莊華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5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黃建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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